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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8-01

国卫妇幼发〔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水平,保证人民群众获得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从2014年起,在全国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通过引导、示范和推广,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方向,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宗旨,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与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
  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的总体目标是:推动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妇幼健康工作,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妇幼健康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障避孕节育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及时性,打造优质服务新品牌,使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促进妇幼健康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体包括5个方面:
  ——领导重视好。各级政府把妇幼健康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和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规范管理好。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工作制度、技术规范、操作流程完善,监督管理有力,制度执行到位。
  ——服务质量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环境温馨,医疗保健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指标落实好。妇女儿童核心健康指标持续改善,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指标显著提高,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人民满意好。群众口碑好,树立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品牌,服务对象满意度逐步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落实政府职责。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妇幼健康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避孕节育服务有效率、出生缺陷防治措施落实率等妇幼健康核心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妇幼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实施妇幼健康目标管理。落实妇幼健康服务各项工作经费,保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医疗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有效落实区域妇幼健康服务指标。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地方政府举办独立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推进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全面实施机构标准化建设,保障基本业务用房,配置基本医疗设备,落实人员编制与经费,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助产士等紧缺人才培养。机构内部科室设置规范,逐步加强妇幼健康重点专科建设。
  (四)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完善妇幼健康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技术标准、操作流程等,健全监督、评价制度。各相关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产科、产房、新生儿科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其他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妇幼保健工作的相关要求,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执法纳入综合监督执法,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妇幼健康服务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查找管理漏洞,通报突出问题,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基层妇幼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与评价。加强妇幼健康人才培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定辖区妇幼健康人员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适宜技术和新技术培训及推广。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以群众需要为目标,改善服务设施,改进服务流程,广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方便群众接受妇幼健康服务,不断适应群众对妇幼健康服务的需求。
  (七)切实保证服务质量。建设辖区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健全急救转诊网络,确保绿色通道通畅。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质量、医疗安全评价体系,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和基础质量管理,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管理,改进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规范病历书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剖宫产率,积极倡导母乳喂养。
  (八)全面实现任务目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率工作指标。规范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落实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因地制宜开展妇幼健康民生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目标。
  (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为重点,深入开展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加强行风建设,提升医德医风水平。加强对群众的健康教育,传播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全面推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院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信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十)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弘扬良好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为妇女儿童提供人性化服务和人文关怀。树立先进典型,加大对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无私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特别是宣传长期扎根基层、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服务群众的先进事迹,展现广大妇幼健康工作者精神面貌,塑造好形象,传递正能量。
  三、实施步骤
  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鼓励各地积极参与全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
  各县(市、区)根据工作要求和工作要点积极推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工作。省级、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积极推进示范工程相关工作,对辖区内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各省(区、市)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分年度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示范工程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阶段性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并能发挥示范作用的县(市、区)进行表扬。
  四、组织保障
  各地应将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协调各方面力量,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评估。

  附件: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工作要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7月2日



附件

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

权重

第一条

党委政府将妇幼健康工作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避孕节育服务落实率、出生缺陷防治措施落实率纳入政府考核指标;相关部门责任落实,共同推进妇幼健康工作。

13

第二条

妇幼健康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符合中央和省的要求,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妇幼健康相关项目配套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1

第三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独立建制,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业务用房、设备配备、科室设置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妇产科和儿科。

11

第四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妇幼健康工作;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人事薪酬制度;定期开展妇幼健康服务人员培训。

11

第五条

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强化妇幼健康服务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妇幼卫生信息化纳入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设有专职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开展辖区集中培训和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

6

第六条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妇幼健康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妇幼健康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符合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率逐年降低;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12

第七条

制定辖区妇幼健康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年度考核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辖区妇幼健康技术指导组织,规范实施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加强对基层业务指导,参与妇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建设辖区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健全急救转诊网络,绿色通道通畅。

10

第八条

3年平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低于同年度、同地区平均水平,针对主要死亡原因实施有效干预;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50%以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80%以上,产前筛查和诊断覆盖率逐步提高,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筛查率达到80%60%以上;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5%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低体重率、贫血患病率分别控制在7%5%12%以下。

10

第九条

深入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现城乡全覆盖,按要求完成各项目任务目标;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落实率达100%,药具服务满足育龄人群需求,建立并实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年百万人口报告率达300例以上。育龄群众获得规范的避孕节育服务,术后随访率达到90%。出生人流比逐步下降。

10

第十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环境温馨、服务流程完善,广泛开展便民服务;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实施医德医风考评制度;落实院务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和服务对象监督,实名投诉举报处理及回复率达到100%;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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