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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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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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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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将妇幼健康工作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避孕节育服务落实率、出生缺陷防治措施落实率纳入政府考核指标;相关部门责任落实,共同推进妇幼健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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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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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符合中央和省的要求,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妇幼健康相关项目配套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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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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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独立建制,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业务用房、设备配备、科室设置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妇产科和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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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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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妇幼健康工作;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人事薪酬制度;定期开展妇幼健康服务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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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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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强化妇幼健康服务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妇幼卫生信息化纳入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设有专职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开展辖区集中培训和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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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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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妇幼健康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妇幼健康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符合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率逐年降低;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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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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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辖区妇幼健康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年度考核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辖区妇幼健康技术指导组织,规范实施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加强对基层业务指导,参与妇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建设辖区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健全急救转诊网络,绿色通道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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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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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平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低于同年度、同地区平均水平,针对主要死亡原因实施有效干预;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50%以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80%以上,产前筛查和诊断覆盖率逐步提高,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筛查率达到80%和60%以上;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5%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低体重率、贫血患病率分别控制在7%、5%和1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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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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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现城乡全覆盖,按要求完成各项目任务目标;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落实率达100%,药具服务满足育龄人群需求,建立并实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年百万人口报告率达300例以上。育龄群众获得规范的避孕节育服务,术后随访率达到90%。出生人流比逐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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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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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环境温馨、服务流程完善,广泛开展便民服务;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实施医德医风考评制度;落实院务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和服务对象监督,实名投诉举报处理及回复率达到100%;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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