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3〕34号)及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3号),通过现场督导检查,了解基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实际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进一步明确信息报告工作重点,为进一步提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包括通过登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实现网络直报的省份(以下简称信息报告省份)及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实现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省份(以下简称数据交换省份)。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是本次督导的主要对象,同时各省(区)随机抽取1个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相应地市内随机抽取1个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于直辖市,按照地市级抽样的要求抽取1个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各省(区、市)落实《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3版)》、贯彻《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3号)要求,开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情况,具体为:
(一)《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和报告系统使用的组织情况(是否组织全省的培训等);
(二)机构、人员等基本信息的录入情况(从系统中调取人员信息,与当地的实际情况数进行比较);
(三)被监督单位个案信息的更新情况(抽样现场查看);
(四)经常性卫生监督、监督监测、案件查处及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的报告情况(现场查看);
(五)质控工作的开展情况(从系统中调取相关个案信息,查阅文档资料,检查个案信息报告时限和质量);
(六)数据分析利用的开展情况(是否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
(七)数据交换工作进展情况(针对数据交换省份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查)。
具体检查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组织实施
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省内自查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和卫生监督中心组织督导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工作。
(一)自查阶段。各省(区、市)根据督导方案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
(二)现场督导。2014年8-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卫生监督中心组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数据质控分中心专家现场督导。
(三)总结通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和卫生监督中心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适时对各省(区、市)信息报告工作进行通报。